(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友柱与被告程若群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许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范建洪,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