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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友柱与被告程若群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513号原告许某某,男,1987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范建洪,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