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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93号申请人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驻长春市二道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英俊乡。法定代表人李成文,总经理。申请人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3047421,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3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恒瑞纺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华强金属表面抗磨工艺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