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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唐雷雷、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唐雷雷,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59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7#101、201室。代表人:陈雁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唯峰,该单位员工。被告:唐雷雷。被告: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新大路西侧与黄山路南侧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唐雷雷、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雷雷、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对被告唐雷雷、宁波申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943元,减半收取4971.5元,保全费3591元,合计856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