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罗宁文与林炳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文,林炳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罗宁文。委托代理人王海泉,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宽。原告罗宁文诉被告林炳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7.50元,由原告罗宁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