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宝峰与问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峰,问先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陈宝峰。被告问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峰与被告问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峰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宝峰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