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文彩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69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彩,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3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伪造的证件,于2006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彩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文彩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在本市海淀区航天桥附近向他人出售北京市海淀医院公章、北京市海淀医院诊断专用章、“北京市海淀医院门诊收费9”印章及“北京市海淀医院门诊收费11”印章各1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四枚印章均系伪造。被告人张文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工作记录,照片,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身份材料,证人田、张、李的证言,被告人张文彩的供述,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彩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彩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文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彩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