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与刘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刘裕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2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胡有祥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乔翠涛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胡亚萍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根发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刘裕委托代理人冯韧原仲裁被申请人折爱东申请人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仲裁委)西仲裁字(2012)第59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有祥、乔翠涛、胡亚萍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其余200元退还申请人。审 判 长 张 熠审 判 员 史 琦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