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学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学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张军,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太光,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真,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学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