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兰科与郝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徐兰科。被告郝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兰科与被告郝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兰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兰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兰科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兰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雷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