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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兰科与郝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徐兰科。被告郝荣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兰科与被告郝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兰科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兰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兰科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兰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雷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