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江思才与吴元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思才,吴元波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884号原告:江思才,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元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思才诉被告吴元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思才以被告吴元波已支付欠款6128元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思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思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思才负担。审判员  袁雪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