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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绍明与熊志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明,熊志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68号申请人李绍明,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申请人熊志祥,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熊志祥所有的价值220000元机械设备等财产(详见清单),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二、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熊志祥负责保管上述财产,所查封的稻谷如需出卖,须将售卖款交本院提留,如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上述财产毁损、灭失的,其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