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海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铁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牛海军,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亚锋,男,生于1982年3月9日,汉族,住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陕CNL3**号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另本案执行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海亚锋租赁宝鸡市海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CNL3**号大众朗逸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宏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