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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金鹏、张春丽与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刘金鹏,张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启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金鹏。被执行人张春丽。申请执行人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刘金鹏、张春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3)丰溪第06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3)丰溪第06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3)丰溪第0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竹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竹溪县计生征决(2013)丰溪第06号行政决定,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虎代理审判员  罗清卿代理审判员  孙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