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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蔡小芬,兴安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兴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