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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四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波,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农民。上诉人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3)沙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某又以被上诉人离婚决心已定,上诉人同意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焦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焦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