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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以被告吴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卫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