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以被告吴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卫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