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生与扈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生,扈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马振生,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扈守涛,男,成年人,汉族。原告马振生诉被告扈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振生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振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马振生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