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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振生与扈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生,扈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马振生,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扈守涛,男,成年人,汉族。原告马振生诉被告扈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振生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振生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马振生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