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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714号原告席某某,女,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号某某市某某厂家属院某号楼某层某号。被告张某甲,男,19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租住某某市某某新区某某新村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室。原告席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某某年某月某某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恋爱一年多后,在被告患有严重风湿病的情况下,不顾家人反对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自己办企业,其一直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两人的经济情况仅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其与被告常因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对其不尊重,其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承认原告对其很好;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其对原告有感情,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争吵,都是正常现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一个单位的同事,自由恋爱三年后于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举行婚礼。婚后于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系某某大学大学某年级学生。婚初几年感情很好,后常因经济问题争吵。庭审中,本院对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二十几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虽因经济问题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故本院经多方考虑后,对原告主张的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席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