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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吴登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登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明。被执行人吴登琴。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华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吴登琴[(2013)甬北执民字第8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调查及申请人财产举证材料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8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钧审判员  沈元丰审判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