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唐德云与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云,陈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149号原告:唐德云,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陈新,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云与被告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新在安徽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款项6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德云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新在安徽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款项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支付、转让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于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