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顺汽公交有限公司与蒙跃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蒙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四初字第20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伍锦佳。委托代理人陈祥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是该公司员工。被告蒙跃,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蒙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全部采用空调客车参与营运,夏季车厢内温度严格控制在33℃以下,不属于高温作业。公交驾驶员到达首、末站后,由于受时间所限,一般仅检查车厢情况或打扫车厢卫生,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作场所温度超过33℃。原告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自入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后,才正式安排被告参加入职培训。被告自2012年6月20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至2012年8月20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0月及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26日期间的高温津贴945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6月20日的工资3300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2年年休假工资202.3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案终字(2013)1839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系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该终局裁决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待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后才能就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汽公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