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二初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忻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忻存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滁州市忻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忻存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207-2号原告: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圣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忻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忻存君被告:忻存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忻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忻存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0元,由原告全椒县汉邦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