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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高春香与吕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香,吕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476号原告高春香,女。被告吕倩,女。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春香诉被告吕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