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3号矿执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无业,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欠款1000元,本案诉讼费25元,利息5元,共计1030元执行完毕,该款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