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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执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03号矿执字第000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无业,住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董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欠款1000元,本案诉讼费25元,利息5元,共计1030元执行完毕,该款于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