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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盛培臻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培臻,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盛培臻,职工。被执行人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广州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松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培臻与被执行人青岛老渔翁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盛培臻申请执行13152.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全部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