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米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米脂农商银行诉贺侯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脂农商银行,贺侯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米脂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折小兵,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贺侯栓,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米脂农商银行诉被告贺侯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脂农商银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脂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脂农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脂农商银行承担。审判员  杜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