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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静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妙容,该公司职员。被告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42元,减半收取284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薇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