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曹次娥与易金之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次娥,易金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曹次娥,女。被申请人易金之,男。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4)张武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易金之在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门面拆迁补偿款25万元。2013年11月25日,申请人曹次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易金之在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门面拆迁补偿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