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金笔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思趣(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笔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思趣(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上海金笔达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代理人彭博,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驰,上海东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思趣(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居鹏,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崔学杰代理审判员 范培华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