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孙甲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华,孙甲业,吕建珍,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华,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珍,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甲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陆伦敏,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217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孙甲业、吕建珍、原审被告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华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零五元,由孙甲业、吕建珍负担一千一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刘金华、陆伦敏、北京华昌众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七百六十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五角,由刘金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