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哈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哈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741号原告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哈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天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哈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0元,由原告江苏汉高德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