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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霞与金亚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81-3号申请执行人王霞。被执行人金亚锋。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金亚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做出的(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金亚锋与王霞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由金亚锋退还王霞预付房屋租金1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共计30000元,西街社区三组补偿王霞损失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西街社区已履行10000元,金亚锋主动履行25000元后还有5000元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2013年11月21日权利人王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金亚锋一次性支付王霞现金4950元,剩余的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