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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24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彭某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