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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丁凯不服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丁 凯 不 服 闻 喜 县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大 队 道 路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一 审 行 政 裁 定 书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闻行初字第3号原告丁凯,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刘福虹,大队长。原告丁凯不服被告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凯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俊审 判 员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谭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