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礼诉海南金信装饰技术实业公司兰州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海南金信装饰技术实业公司兰州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张礼,委托代理人李生凯,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金信装饰技术实业公司兰州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8-20号金信小区。法定代表人孙发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礼诉海南金信装饰技术实业公司兰州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屈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