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8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淄博银兔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韩萍、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淄博银兔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韩萍,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8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被执行人淄博银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韩萍,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被执行人韩萍,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建平,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淄博银兔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韩萍、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银兔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韩萍、孙建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881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2)周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