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来福与孟志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福,孟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来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志亮,又名孟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来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志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孟志亮与申请执行人张来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志亮于2013年11月25日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承担执行费11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