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张来福与孟志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福,孟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来福,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志亮,又名孟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来福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志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孟志亮与申请执行人张来福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志亮于2013年11月25日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承担执行费11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