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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江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江,曲振利,李长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江,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新佰鲜水产商店业主,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曲振利,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振利鱼行业主,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长琴,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成江与被执行人曲振利、李长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000元),本院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