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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焦茂春、傅爱雯与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茂春,傅爱雯,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焦茂春,男。原告傅爱雯,女。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霖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茂春、傅爱雯与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茂春、傅爱雯撤回对被告吉安联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为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敏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