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俊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啟,刘俊国,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18-1号(2013)长执字第00719-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啟,渔民。申请执行人刘俊国,渔民。被执行人杨俊,农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877号、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俊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俊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立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0718-1号(2013)长执字第00719-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啟,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渔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水上大涧民2-4-285。身份证号340403197001051012。申请执行人刘俊国,男,1957年7月22日生,汉族,渔民,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水上大涧民2-4-157。身份证号340403195707141010。被执行人杨俊,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下塘镇韩岗社区荣岗组。身份证号340121196807226119。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877号、第0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俊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俊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立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