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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27号。被执行人胡伟。被执行人蒋红莲。被执行人蒋述富。被执行人蒋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全州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75700.48元。但被执行人胡伟、蒋红莲、蒋述富、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春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有储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春所有的在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的存款13170元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