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59号原告:姚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4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倒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