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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高山贸易有限公司、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高山贸易有限公司,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亮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深冰,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般代理。被告贵州高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远,该公司经理。被告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房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高山贸易有限公司、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本院查找不到该公司,诉讼材料不能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1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六盘水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芝烜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