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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宝成与苏盈盈、柳金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成,苏盈盈,柳金库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刘宝成被告:苏盈盈被告:柳金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成诉被告苏盈盈、柳金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5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