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翠英与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593号原告李翠英,确认送达地址为瑞安市安阳街道信达花园富豪大厦150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琴,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李翠英之女。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七村。法定代表人叶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翠英与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4日适用普通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亦蕾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英起诉称:原告方于2012年5月1日向被告订购家具产品,一个是家融居品牌的沙发2+4和单人位,一个是意托凡的长茶几、角几,约定交货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但被告迟迟不交付意托凡的长茶几和角几,经原告多次催讨都未履行,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27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每月1%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庭审中补充陈述:被告法定代表人叶建新的妈妈李薇英系原告小学同学,所以原告房屋装修就去被告处买家具,原告于2012年5月1日先预订家具,当日被告推出“预存104760元三个月内返还16760元”的活动,原告购买了家具共计98000元,九折后作88000元,当场在被告处用POS机刷卡104760元,三个月后被告将16760元汇至原告的账户。原告李翠英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三、产品订购单(复印件)、订货单、消费清单,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产品数量、型号、单价情况。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原告李翠英于2012年5月1日向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订购家融居品牌的沙发2+4位46500元和单人位23600元(11800元*2台),意托凡的长茶几18000元、角几9900元,总计98000元,九折后为88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刷卡104760元,三个月后被告按约返还16760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但被告到期一直未交付意托凡的长茶几和角几。另查明,2012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5.6%。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有证据证明有无效情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限迟延履行交付长茶几、角几,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被告未提出异议,且解除权系形成权,故从自民事起诉状送达至被告处,原告已完成通知义务,本院不再另行判决。原告给付货款88000元,按折前未给付的货物价值为27900元,购买货物折前总价值为98000元,按此比例计算,被告应当返还货款为25053元(27900/98000*8800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交货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依据不足,本院调整为从交货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的基准年利率计算利息损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翠英已支付的货款250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计算,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瑞安市新概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0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亦蕾人民陪审员 池仁龙人民陪审员 邵小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阮钊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