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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与魏平、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魏平,魏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葛炳灶。被告魏平。被告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魏平、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自愿负担。审 判 员 丁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