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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焕礼与彭焕礼、彭焕顺、彭根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标,彭焕礼,彭焕顺,彭根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小标,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彭焕礼,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彭焕顺,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根朝,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焕礼诉被告彭焕礼、彭焕顺、彭根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标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忠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