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岳阳县新开镇双雁村村民委员会与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新开镇双雁村村民委员会,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双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瞿响保,村主任。被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新开镇双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岳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大兵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海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