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顾志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志森,王佃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443号申请执行人顾志森,农民。被执行人王佃五,农民。本院在执行顾志森与王佃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佃五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