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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侯天航与侯琦文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槐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侯某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趵突泉派出所民警,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侯某甲,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水利厅科长,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侯某乙,女,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侯某丙,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侯某丙,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第二人民医院护士,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侯某丁,女,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果品公司招待所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侯某戊,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侯某某诉与被告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诉称:侯某已和张某某为原配夫妻,共生育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5个子女,无其他非婚子女。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四人达成并签署协议,约定在侯某已和张某某去世后,放弃侯某已名下济南市槐荫区经三小纬六路7号楼5单元402室的房产继承权。侯某甲按照侯某已留下的遗嘱,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儿子侯某某。侯某乙、侯某丙、侯某丁、侯某戊对此都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判决将侯某已名下济南市槐荫区经三小纬六路7号楼5单元402室的房产过户给侯某某。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侯某已和张某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现侯某已和张某某的继承人尚未继承遗产,侯某某非侯某已和张某某的继承人,其对涉案遗产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政 来源:百度搜索“”